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自然资源局:
一、支持重点和范围
中央财政资金不得安排用于以下方面支出:不符合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耕地保护红线等国家管控要求的项目;有明确修复责任主体的项目;已有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公园、广场、雕塑等旅游设施,以及“盆景”工程等景观工程建设;涉及审计、督察发现问题未有效整改的项目。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要统筹规划、统一组织,择优遴选申报项目。每个省申报项目不超过2个,每个项目总投资不低于5亿元,实施期限为3年(2024-2026年),超过数量或逾期申报均视为无效申报。2022年和2023年纳入支持范围的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示范工程项目中央财政资金预算执行率低于60%(截至2024年3月25日)的,其所在省本次不得申报。中央财政支持项目将通过竞争性评审方式公开择优确定。
(三)申报项目实施方案要科学可行,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结合本地实际,从自然地理格局和自然条件出发,依据生态系统内在机理和演替规律,准确识别和诊断生态问题,突出安全和生态功能,统筹推进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推动生态系统质量和碳汇能力提升。
三、工作要求
(二)严格审核,确保项目质量。省级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实施条件、布局、建设内容、技术路线、资金估算等进行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对审核结果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准确性负责,确保项目不包含负面清单内容,符合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生态保护红线等国家管控要求,涉及有国家管控要求的事项,应按规定提供相关批复文件、协议书或当地政府承诺函等证明材料。要充分考虑财力可能,避免形成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四)注重实效,全面推进绩效管理。省级财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将绩效理念和方法深度融入项目申报、实施全过程,按职责分工细化、完善绩效目标,各项目单位要按要求填报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确保绩效目标编报质量。各省要切实加强项目执行,每年对实施情况开展绩效自评,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将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附件: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示范工程项目实施方案(编制大纲)
财政部办公厅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2023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