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应急管理厅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甘肃局关于开展全省矿山安全生产大起底大排查专项行动的通知
各市(州)应急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矿山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深刻吸取内蒙古阿拉善左旗新井煤业公司露天煤矿“2·22”坍塌等事故教训,坚决防范遏制矿山重特大事故发生,按照《全省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方案》(甘安委发电〔2023〕1号)《全省矿山安全生产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甘安办发〔2023〕23号)《2023年全省矿山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要点》(甘应急〔2023〕7号)要求,省应急厅、国家矿山局甘肃局决定在全省开展矿山安全生产大起底大排查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
专项行动从5月份开始,8月底前结束。其中煤矿、露天矿山、尾矿库专项行动在6月底前完成。
二、范围
全省所有煤矿企业(85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168处)、尾矿库(159座)、边坡超过100米的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36处)。省内其他矿山按照属地监管原则由市、县应急管理部门制定相关行动方案,务必做到全覆盖检查。
三、人员
专项行动参加人员为省应急厅有关监管人员、国家矿山局甘肃局有关监管人员,选调省应急厅技术服务中心专业人员,抽调各市(州)应急局部分监管执法人员,聘请重点矿山企业的专业人员、行业专家等。(人员及分组请见附件1)
四、方式
专项行动将采取网上监管巡查+现场执法检查相结合,省、市监管力量统一混合编组,技术中心和矿山企业技术力量全程参与,异地交叉检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甘肃局按照职责和监察执法计划完成相关工作的方式开展。省、市、县三级监管部门要通过国家矿山安全生产风险监测系统、矿山用电量监测、“电子封条”等方式同步开展网上巡查,对发现的问题隐患及时反馈、交办,督促企业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事故发生。逐矿开展现场执法检查,认真查找各地区在矿山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五、内容
贯彻落实3月16日全国矿山事故警示教育视频会议精神、全省矿山企业事故警示教育会暨矿山安全生产综合整治会议精神,结合《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矿山安全生产综合整治的通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矿山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实施方案》《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露天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甘肃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全省矿山安全生产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甘肃省应急管理厅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甘肃局关于开展露天矿山边坡管理专项检查的紧急通知》要求开展工作。
(一)矿山安全生产综合整治开展情况。一是企业层面。各矿山企业是否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照《全省矿山安全生产综合整治工作方案》开展工作;是否对照《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尾矿库安全规程》等组织开展自查自改;各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否带头学习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并每月组织开展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对排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是否建立台账,跟踪督办;是否开展全员安全责任落实情况自查自纠,落实安全生产法定职责,制定并落实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清单;是否集中开展全员安全大培训,组织开展全员大考试和实操测试,组织企业员工观看相关事故警示教育片;是否定期开展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严格落实18种紧急状态下立即停产撤人制度。二是监管层面。各市(州)、县(区)是否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进行研究部署,细化工作措施,制定工作路线图,明确责任分工,按照分级监管和属地负责原则全面开展矿山安全执法检查,督促指导企业认真开展自查自改;是否组织开展监管监察人员专题培训;是否及时发现并研究解决整治工作中的突出问题,采取的措施是否有力有效。
(二)矿山企业汛期安全生产工作情况。一是尾矿库防汛。尾矿库三级包保责任人是否明确,并进行公示;是否在汛期前开展调洪演算;尾矿库排水构筑物是否无损毁、淤堵,排水能力是否满足防洪要求;设计防洪标准、尾矿库沉积滩干滩长度和尾矿坝安全超高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库内干滩长度、安全度和水位观测标尺、正常水位、警戒水位标记是否清晰醒目;上坝道路、通讯、供电及照明线路是否可靠畅通;是否存在未批先建、不按设计施工、擅自加高坝体、改变筑坝方式等违法违规行为;是否有应急预案并按照预案开展应急演练。二是地下矿山防汛。地下矿山是否针对度汛机构、防洪设施、防汛物资、人员配备、值班巡查等方面进行检查;井口标高是否在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1米以上;是否认真落实地面防排水、井下探放水的各项安全技术措施;对水患威胁矿区,是否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通过开挖泄水沟道,修筑防水堤坝,设置挡水围堤等方式及时加以解决。三是露天矿山防汛。露天采场的总入口、排水井口和工业场地是否采取必要的防洪措施,露天采场是否建立合理的排水系统,设置排水泵站,严禁荒料废料堵塞行洪道(沟、渠、河);是否认真检查边坡角,及时处置危岩、悬石、边坡松动等事故隐患,对危及安全生产的事故隐患,是否采取果断措施,停产整治,防止事故发生。
(三)矿山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整治情况。聚焦矿山重大灾害治理、重大风险管控、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等重点工作落实,矿山企业全面彻底开展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监管监察部门提高精准严格执法水平,地方政府增强统筹发展和安全能力。一是企业层面。是否对照《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每月开展自查,自查工作是否横到边、纵到底、全方位;是否对排查出的问题逐条登记在册,由主要负责人负责跟踪督办,按照“五定原则”制定整改措施,落实闭环整改;整改结束后,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否组织人员进行内部验收,是否有明确验收意见;是否形成自查自改报告。二是监管层面。各级监管部门对检查出的重大隐患是否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逐条对照标准下达行政处罚执法文书,落实停产整顿、罚款、暂停使用设施设备、局部停止采掘作业等处罚措施;对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是否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计划,落实市级监管部门督办责任、属地监管部门监管责任,明确整改时限、措施、标准;是否全面跟踪督导隐患整改进程,确保问题按期按标整改到位。对企业自查的重大事故隐患,已按规定报告并正在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可依法从轻或免于行政处罚;对自查无重大事故隐患但被监管监察部门检查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的,要依法从严处罚,对企业“关键人”开展“由事到人”的责任倒查处理。
(四)矿山企业信息化智能化建设情况。重点矿山企业是否能与省、市、县应急管理部门实现音视频互联互通;煤矿“电子封条”是否联网在线,摄像头位置设置是否合理,能否逐步升级实现音视频联通;非煤矿山是否按照省应急厅《关于加快推进非煤矿山“电子封条”建设的通知》要求开展“电子封条”联网工作;尾矿库企业是否完成尾矿库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并将尾矿库在线监测数据接入国家尾矿库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平台;露天煤矿、边坡超100米的露天金属非金属矿山是否安装边坡稳定性监测系统,能否实现无人机巡检。
六、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级监管监察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矿山安全生产大起底大排查专项行动的重大意义,坚决扛起全省矿山领域安全生产的政治责任。各市(州)抽调人员要顾全大局,统筹兼顾,全力配合做好专项行动,确保此项工作取得实效。
(二)严格检查执法。各执法组既要检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也要检查地方政府及其安全监管部门的职责履行情况,要做到既要查也要罚,不能只查不罚。要充分应用非煤矿山互联网+执法、煤矿安全监管监察系统严格执法,坚持“一矿一策”、一个系统一个系统“过筛子”、一个环节一个环节找漏洞、一个问题一个问题抓落实,确保不漏一企、不漏一矿,特别是我省确定的煤矿重点县(景泰县、华亭市)和非煤重点县(成县、肃南县)要做到执法检查全覆盖。同时,各组要加大典型案例曝光力度,对检查出的典型企业,要从严从重处罚,各组至少形成一个典型案例上报省应急厅,由省应急厅统一汇总后作为典型材料上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三)严肃工作作风。各组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采取突击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深入一线和企业现场,下井下矿,从严从实开展工作,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党风廉政建设等有关规定,轻车简从,廉洁自律。
附件:全省矿山安全生产大起底、大排查专项执法行动矿山名单
甘肃省应急管理厅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甘肃局
2023年5月15日